【考古題】
一.請說明「投保率」、「普及率」、「保險密度」及「保險穿透度」之意義與公式。
【擬答】
投保率 = 保險契約數 ÷ 全國人口數;意謂平均每一人口持有之契約張數。
普及率 = 保險金額 ÷ 國民所得;意謂每一元所得所獲之保額保障。
保險密度 = 保費收入 ÷ 全國人口數;意謂每人平均支出之保險費。
保險滲透度 = 保費收入 ÷ 國內生產毛額;意謂保險業對該國經濟之貢獻程度。
============================================================================================
二.何謂保險金額?試問(一)火災保險、(二)海上貨物保險、(三)人壽保險、(四)責任保險等之保險金額如何訂定?
【擬答】
保險金額,指保險契約當事人(保險人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問所約定的最高給付金額。保險金額的多寡,通常於訂約時由當事人約定,但在財產保險則受保險價額的限制。
(一)火災保險:以住宅火災保險而言,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係以實際現金價值或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其保險金額是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製的「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所訂的計算公式估算。至於動產標的則以實際現金價值為計算基礎。另外,商業火災保險,以實際現金價值為計算基礎。
(二)海上貨物保險:於訂約時事先約定保險價額於契約中的保險契約。由於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已事先加以確定,故在保險標的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人無須再加以估計,依照契約所載的價值全部賠付即可。是為定值保險方式。
(三) 人壽保險:於訂約時事先約定保險金額於契約中的保險契約。由於人的生命與身體無法以金錢衡量,故以事先約定之金額為之,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即保單條款之約定,依照契約所載的金額給付。是為定額保險方式。
(四) 責任保險:責任保險無「保險價額」之概念,故其對保險金額即為約定之「責任限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視其實際需要與保險費負擔能力與保險人洽訂適當之責任限額,因此不會產生所謂超額保險或不足額保險的情況。
================================================================================================
一. 試就保險輔助人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有何主要差異?分別比較說明之。
【擬答】
第八條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代表保險人,有人身及財產保險代理人
第九條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代表要保人,有人身及財產保險經紀人
第十條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代表委任的一方,一般公證海事公證
==============================================================================================
二.何謂保險代位權?何謂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人身保險一般不適用代位求償權的理由為何?請分別說明之 (102)
【擬答】
1.保險代位權 -->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2. 權力代位--上述保險法53條保險代位權就是權力代位。
物上代位--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發生的損失,於給付全額保險金後,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對於殘餘物之一切權利。物上代位 在海上保險最為常見,通常出現在推定全損理賠。
3.一.因為人身保險中無法估計生命的價值,因此沒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二.對應負責任之加害人,期責任以刑事為主,民事的賠償責任為附屬性質,又該賠償請求權具有專屬權之性質,不得由保險人行使。
===============================================================================================
【非選題】何謂法定準備金?法定準備金包含那幾種?該法定準備金分別提存之目的為何?請分別說明之。(102)
【擬答】
1.法定準備金---依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所需提列之準備金。
2. 保險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3.目的
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 如躉繳與平準保費,已逾繳未來之額數,固有責任準備之必要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對於一年期的契約,已經到期部分的保險費稱為滿期保費,是保險公司真正實現的營業收入,其餘未到 期的部份必須提存作為負債,以支付未來可能的理賠。
特別準備金--為了因應重大事故或者理賠,而特別提撥的準備金。
賠款準備金-- 針對已決或未決的賠款,進行的準備金
=============================================================================================
【非選題】何謂「超額保險」?「定值保險」?定值保險是否會有超額保險的問題?試說明之。 (15 分)(100)
【擬答】(一)超額保險--保險金額大於保險價額
(二)定值保險--保險法規定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即保險標的事先約定
(三)定值保險不會有超額保險,因為保險是損害填補原則一旦保險事故發生時賠付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避免不當得 利。 例如:珍貴骨董的竊盜險,骨董的價值事先就保險當事人雙方約定好,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就以事先約定的保險金 額當保險金賠付被保險人。
===========================================================================================
【非選題】我國現行保險法對於「保險人之責任」有何規定?再者,有那些得以保險契約明文 限制之?請分別說明之。(100)
【擬答】(一)第一條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 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 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
【非選題】我國保險法對於以未滿 15 歲及心智缺陷之人為被保險人所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 有何限制規定?分別說明之。(15 分)(99)
【擬答】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 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主旨是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人比較無自我保護能力是屬於弱勢族群且無經濟基礎,容易誘發道德危險,其訂立的死亡保險無效。
============================================================================================
【非選題】二、何謂保險金額?保險價額?二者間有何關係?(20 分) (99)
【擬答】保險金額--保險法規定第七十二條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
保險價額--保險標的物的價值
超額保險---保險金額>保險價額者為超額保險,容易誘發道德危險。
足額保險---保險金額=保險價額者為足額保險,又稱全部保險。
不足額保險---保險金額<保險價額者為不足額保險,又稱一部保險。保險標的價值上漲或保險人故意增加要保人的責任,一起分攤損失。
=================================================================【非選題】何謂「複保險」?複保險之被保險人有「通知」各保險人之義務,理由何在?人壽保險之複保險是否亦適用有關「通知」之規定?理由何在?(二十五分) (太重要了~考過N次,想考上就一定要會~)
【擬答】
(一)複保險之意義:
1、依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2、複保險契約之要件:
(1)須要保人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
複保險契約,係就同一標的、同一危險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同類保險契約。故要保人須為同一之人,而其相對之保險 人須為不同之人,而且須分別為之。
(2)須對於同一保險利益---->所謂同一保險利益,例如房主就同一房屋基於所有權之保險利益,訂立數個火災保險便是。若 非就同一之保險利益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則縱其保險事故同一,亦不成為複保險契約。
(3)須對於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事故,亦為條文明列之要件。因若非同一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則無從因同一保險事故 之發生而獲得雙重利益。因此若非保險事故同一,縱然保險利益同一,亦不構成複保險契約,例如基於所有權之保險利 益,以同一所有之物,先訂立火災保險契約,後訂立竊盜保險契約,雖然保險利益同一,但因其保險事故不同,故不
構成複保險契約。
(4)須為同一保險期間--->我國現行保險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雖未明定同一保險期間為複保險之要件,但學者通說及實務 界之見解均肯定其為複保險要件之一,因要保人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期間若全無重疊之處,被 保險人當無雙重獲利之可能。
(二)複保險通知各保險人之理由:
保險法上不當得利禁止原則之具體表現有超額保險、複保險及保險代位,而複保險之禁止同其原理,即若允許之,則被保險人將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獲得大於其損失之利益,有違保險契約在於填補損害之本質,且易引發道德危險,故有通知各保險人之規定。
人壽保險是否適用通知之規定: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第三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係基於損害填補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獲致超過其財產上損害之保險給付,以維護保險市場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與健全保險制度之發展,而對複保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將上開保險法有關複保險之規定適用於人身保險契約,對人民之契約自由,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應不再援用。
據此人壽保險並不適用複保險通知之規定。
===============================================================================================
【非選題】一、複保險與再保險有何不同?試舉例說明之。(二十五)
【擬答】
茲分述複保險與再保險之意義與異同,並舉例說明如下:
(一)複保險之意義:
亦稱重複保險,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所謂「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乃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保險型態。
(二)再保險之意義:
保險法第三十九條所謂「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乃指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保險型態。
兩者均為契約行為,但有下列不同:
(三)複保險與再保險之異同:
1、要保人而言
(1)複保險之要保人,同時可為數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2)而再保險之要保人則為原保險契約之保險人。
2、就訂約動機而言
(1)複保險除善意者外,往往係因要保人企圖不正當之利得而締結。善意之複保險,其動機則多在於被保險人為增加安全保 障。
(2)再保險則係因原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其所負擔之責任而締結。
3、就其訂約對象而言
(1)複保險乃要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危險,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故複保險之要保人須為同一 之人,而其相對之保險人必為不同之多數人,且須分別為之。
(2)再保險,則為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故再保險之要保人須為原保險人,而其相對之 保險人則為另外某一個保險業者。
4、就其通知義務而言
(1)「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36)此乃複保險要保人之通知義 務,藉此使各保險人之間,彼此共知,保險事故發生時就其所保金額應負如何比例分擔之責,以免有賠償總額超過保險 價額之情事發生,亦可藉之防止要保人利用複保險契約,故意使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以便從中取 利。
(2) 再保險,則無此通知義務之規定。
5、就其責任與權利而言
(1)「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 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38)
(2)再保險,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40),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支付保 險費(§41)。
6、就其契約之性質而言
(1)複保險在性質上,不以責任保險為限,
(2)但再保險在性質上,均為責任保險。
7、就其契約之種類而言
(1)複保險,在種類上可分為善意複保險、惡意複保險。
(2)再保險在種類上可分為,、部再保險與一部再保險、比例再保險與超過再保險、任意再保險與義務再保險。
===============================================================================================
【非選題】何謂保險利益?我國保險法對於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作何規定?又保險利益與保險契約之利益有何不同?試分述之。(二十五分) (非常重要,考過N次) (保險法14,15,20,114條)
【擬答】
一、保險利益之意義
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者,乃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所具有之利害關係也。例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之安全而受利,亦因保險標的之不安全而受害,此種利害關係或合法利益,即為保險利益。
二、保險法對於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分述如下:
1、財產上之現有利益
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者,乃指要保人對於特定財產,現已享有之利益也。例如要保人對於自己之房屋,依 其所有權,固可享受其所有人之利益。
2、財產上之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者,亦稱希望利益,乃指將來一定事實發生時,可望享受之一定法律上利益也,亦即將來可望 獲得之利益也。例如某甲對其所有之田地,當然享有所有人之利益,因而在正常之狀況下,如以之種植 稻秧,可望獲得一定之利益,此種利益即為「因財產上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
3、財產上之責任利益
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 益。」運送人者,乃指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也。(民§622)此之運送人,無論陸 運、 空運、海運均包括在內。運送人對其所運送之貨物,依法負有責任。
4、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 屬期待利益之一種,保險利益得依有效契約而發生,在財產保險不乏其例。例如海上運送人對於運送物具 有基於海上運送契約之保險利益(運費)。
三、保險利益與保險契約利益之區別
(一)意義不同
1.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者,乃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所具有之利害關係也,亦即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所得享有之合法利益也。例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之安全而受利,亦因保險標的之不安全而受害,此種利害關係或合法利益,即為保險利益。
2.保險契約利益者,乃指依保險契約之約定,於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得向保險人請求填補損害或請求給付保險金之利益也。
(二)性質不同
1.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所具有之「利害關係」,而非一般所謂利益之利益,通常取決於保險契約成立之前。
2.保險契約利益,則屬一般所謂利益之利益,通常取決於保險契約成立之後。
(三)主體不同
1.保險利益有無之判斷,取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2.保險契約利益之有無,則取決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四)效果不同
1.保險利益,係屬保險契約之效力要件,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欠缺保險利益,則保險契約無效。
2.保險契約利益並非保險契約之效力要件,僅在於決定,於保險契約生效之後,若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或 受益人得否向保險人請求填補損害或請求給付保險金而已。
====================================================================================
【問】人壽保險契約中,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時,保險人應否理賠?如需理賠,應理賠的對象為何?請分別依題目所提三種情形回答。
【擬答】
保險法121條--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保險法109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認識蔡任鈞保險經紀人:
首先感謝您對任鈞的支持與肯定,讓任鈞得以在金融保險業上穩健持續服務。
我們都知道,我們如果有【稅的問題會找會計師】【法律的問題會找律師】任鈞希望您有【保險的問題找蔡任鈞保險經紀人】。
任鈞從事金融保險業已有18年之久(84年-102年),在保險公司擔任過核保.理賠.業務等職務,深深體認很多保單的權利及義務,因為彼此立場不同及業務員專業不足,而造成保險的保障功能喪失甚至於被保險公司所賺走或拒賠,所以任鈞希望【要保障找保險,要保險就要找蔡任鈞保險經紀人】是服務品質的保證,因為任鈞除了有豐厚的保險專業知識與理賠實務經驗外,還有國家考試合格的專業認證(產險壽險保險經紀人證照),全國雙證照的執業保險經紀人不超過100人。
在【創業維艱,開創不易】的保險市場上,任鈞始終以站在客戶立場來推薦保險,因此也深受客戶的肯定與支持(服務超過百位以上建築師及工程顧問公司.營造公司.中小企業)任鈞希望提供專業的.最佳的.永續的服務來滿足您對金融保險商品的需求與保障,因為您的持續的支持與肯定是任鈞及服務團隊不斷前進的動力。
.
我們都知道,我們如果有【稅的問題會找會計師】【法律的問題會找律師】任鈞希望您有【保險的問題找蔡任鈞保險經紀人】。
任鈞從事金融保險業已有18年之久(84年-102年),在保險公司擔任過核保.理賠.業務等職務,深深體認很多保單的權利及義務,因為彼此立場不同及業務員專業不足,而造成保險的保障功能喪失甚至於被保險公司所賺走或拒賠,所以任鈞希望【要保障找保險,要保險就要找蔡任鈞保險經紀人】是服務品質的保證,因為任鈞除了有豐厚的保險專業知識與理賠實務經驗外,還有國家考試合格的專業認證(產險壽險保險經紀人證照),全國雙證照的執業保險經紀人不超過100人。
在【創業維艱,開創不易】的保險市場上,任鈞始終以站在客戶立場來推薦保險,因此也深受客戶的肯定與支持(服務超過百位以上建築師及工程顧問公司.營造公司.中小企業)任鈞希望提供專業的.最佳的.永續的服務來滿足您對金融保險商品的需求與保障,因為您的持續的支持與肯定是任鈞及服務團隊不斷前進的動力。
.